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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廣
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
包括下列項目: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一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
為一般頻道,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二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為購
物頻道者,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與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
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
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
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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