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二條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所有無線電視頻道第一次播出。
不同無線電視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
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二條所定百分之五十比率及百分之四十比率,按個別頻道每年播出時數
計算。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