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請審驗之程序
3.1 申請人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
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變更之相關文件)所承諾自行建設之
市內網路達下列各階段之網路建設時,並對各該階段之通信網路完成
自評測試後,再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
驗。
(1)第一階段:依申請核准年度公告之開台門檻用戶門號數或用戶通信
埠或二者組合之系統容量。
(2)第二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 3 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五。
(3)第三階段:事業計畫書所定 3 年建設計畫之百分之百。
該審驗分三階段進行,惟申請者已建足事業計畫書所定 3 年建設計
畫系統容量,亦可不分階段為之。
3.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市內網路業務通信網路技術
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其相關資料、附表二「市內網路
業務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兩份,報請本會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