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使用頻率應依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受理電臺設置案件時,審查基準如下: 一、專供飛航通信使用。 二、使用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