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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電臺使用頻率應依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受理電臺設置案件時,審查基準如下:
一、專供飛航通信使用。
二、使用數位發展部公告之頻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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