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補助計畫需要者
,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增列,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
流用。
(二)同一補助項目內之支出用途於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補助計畫需
要者,受補助單位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所需經費於該
補助項目項下調整。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辦理經費結報時,併同將該計畫依前二款
規定辦理增列補助項目或變更支出之用途及經費,全部彙整函報本
會備查。
(四)研究人力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五)設備費不得流用至其他補助項目。
(六)行政管理費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
(七)除前三款規定外,其餘補助項目經費如因補助計畫需要,須與其他
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如累計流出及流入均未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
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受補助單位得依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累
計流出或流入超過計畫全程該項目原核定金額百分之二十者,受補
助單位須敘明理由報經本會同意,始得流用,除特殊情形外,應事
先為之。
(八)經費流用以同一計畫為限,不同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