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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如兩次評鑑均為優良者
      ,於下次申請換照時,得不經審查委員會初審,逕提請本會委員會
      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