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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社區型建築物間之屋外電信線路
16.1 架空線路設計
16.1.1 電信架空線路之設置除因地形、環境等特殊情形外,線纜之最低
部分與地面之垂直距離應符合表 16-1 之規定:
16.1.2 裝設於街道旁、轉彎處及影響人車通道之電桿等支持物,自地面
0.3 公尺至 1.5 公尺間應設置黑黃相間警示標線。
16.1.3 一般架空引進之建築物,無設置總配線箱者:
(1)用戶保安器如裝於屋外線路與屋內線之交點,應距話機、其他
終端設備或屋內配管引進口最近之處。
(2)用戶保安器應裝置於離地面 2.2 公尺至 2.5 公尺間之牆壁
、樑柱上或騎樓內側之適當位置,不可倒懸或橫置。但裝於屋
內自備保安器箱內,則不受高度之限制。
16.1.4 電桿採用預力水泥桿(以下簡稱水泥桿)為原則,其種類及級別
如表 16-2 ,桿距之設計以 45 公尺為原則,電桿埋深應為桿長
之 1/6。
16.1.5 終端桿、轉角桿應設置拉線、橫木以穩固線路。
16.1.6 架空電纜以採用 CCP-LAP-SS 自持型市內電纜為原則,其種類如
表 16-3。
16.1.7 因架空電纜被覆常遭鼠類及鳥獸蟲囓咬破損,以致雨水滲入線纜
時,影響通信品質;為防水滲入線纜之擴大效應,架空電纜採用
FS-JF-LAP-SS 充膠自持型電纜之作法。
16.1.8 線路 200 對以上者,應以地下方式設計。
16.1.9 電桿引上桿、終端桿、裝設避雷設備桿及電纜接續點均應設計接
地。
16.2 地下管路設計
16.2.1 人孔、手孔及其孔蓋之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孔、手孔及孔蓋之結構強度須能承受路面之載重規定;其結
構應能承受因靜荷重及動荷重所形成之最大剪力及彎曲力矩。
(2)人孔、手孔之孔蓋應具足夠重量且與座體緊密閉合,並須使用
工具方能啟、閉者。
16.2.2 人孔、手孔之裝設應依下列規定:
(1)避免裝設於建築物出入口、車輛停靠站、易燃物囤儲場所或行
人通行頻繁處。
(2)裝設方向須與道路平行。
(3)孔蓋與路面齊平。
(4)孔蓋具有適當標誌以資識別。
16.2.3 人孔內之內積不得小於 210 公分長 × 100 公分寬 ×180 公
分深,其水平工作空間不得小於 60 公分,且入口直徑不得小於
70 公分。
16.2.4 管道之埋設應以直線為原則;如需彎曲,其曲率半徑:幹管不得
小於 7 公尺,配管暨引進、引上管需大於管徑十倍以上;幹管
引上應在 1 公尺以上,且應避免S形彎曲。
16.2.5 管道內部應平滑,其接續應牢固。
16.2.6 管道應避免經過不穩定土壤區域,如爛泥、移動性土壤或高密度
腐蝕性泥土等。
16.2.7 管道埋設深度應依下列規定,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1)在快、慢車道,應為 1.2 公尺以上。
(2)在巷道,應為 0.7 公尺以上。
(3)在人行道,應為 0.5 公尺以上。
(4)在穿越鐵道,應為 2.5 公尺以上。
(5)因特殊情形無法達到上列規定埋設深度時,應設計使用鋼管或
加強保護之設施。
16.2.8 手孔應依收容管線與適用道路別設計,其規格及適用範圍如表 1
6-4 。收容管路超過 4 管以上時,應設計人孔收容之。
16.2.9 管數應依建築物間銜接線纜條數,增加備用管 1~2 管為原則。
16.2.10 管徑適用範圍如表 16-5 ;管道段長之決定原則如表 16-6。
16.2.11 管道材質以 PVC 塑膠硬質厚管、鍍鋅鋼管或不銹鋼管為原則,
其規格應符合 CNS 規定。
16.3 地下線路設計
16.3.1 地下線纜之被覆應具有防潮性。
16.3.2 線纜於斜坡等易滑動處,應設有防滑裝置。
16.3.3 線纜在人孔內應有適當之標示及支持。在人孔內線纜彎曲之曲率
半徑應為電纜外徑之 6 倍,其屬光纜者為 10 倍以上。線纜支
持物應有適當之機械強度及防蝕處理。
16.3.4 在人孔內之線纜,其接頭兩端遮蔽層應予搭接,並連接於共同接
地系統。
16.3.5 地下線路以佈放 FS-JF-LAP 市內電纜為原則,如表 16-7 ,地
下線路如設置人孔、手孔則應佈放 FS-JF-LAP 市內電纜。如屬
傳送寬頻或高速傳輸之電路,其線纜可另行依需求以光纜或合乎
技術要求標準之電纜設計。
16.4 其他注意事項
16.4.1 屋外架空線路接地線之接地電阻值應為 30 W以下。但有特殊困
難而不影響人畜安全者,得放寬為 100 W以下。
16.4.2 同一建築基地內自備電信手孔管道,原則上應與其他弱電系統分
別設置,如環境特殊,必須採整合設計時,應考慮不影響通信品
質及作業安全。
16.4.3 銜接同一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電信網路,其線纜條數、對數應
依長期需求電路數,參考線纜公稱對數從寬設計。
16.4.4 屋外電信線路在 500 公尺以內者,以不做中間接續為原則,如
有分歧引進或超過 500 公尺者,其接續方法應如表 16-8。
16.4.5 屋內、屋外線路之銜接在總配線箱(架)內者,應以裝接端子板
或逕行心線接續設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