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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上倖存者定位裝置技術規範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DSC MSLD AU 應依 6.2 及 6.3 規定進行檢測,AIS MSLD AU 應依
6.4 規定進行檢測,但檢附相關測試實驗室出具符合或等同 RTCM 標準之
    測試報告,不在此限。
6.2 DSC MSLD AU 主波信號:
6.2.1 發射頻率範圍:156.525MHz ± 10ppm(百萬分之一)。
6.2.2 相位調變(phase modulation):G2B。
6.2.3 必需頻帶寬度(necessary bandwidth ):應小於等於 16 千赫(
      kHz)。
6.2.4 頻率調變(frequency modulation):應使用具調變子載波(
      sub-carrier)之 6 分貝/倍頻(dB/octave)預強調(
      pre-emphasis)特性調變。
6.2.5 頻率偏移:應使用頻率偏移在 1300 赫(Hz)± 10Hz 與 2100Hz ±
      10Hz 之間的 1700Hz 子載波。
6.2.6 調變速率(modulation rate):1200 波特(baud)。
6.2.7 調變指數(index of modulation):2.0 ± 10%。
6.2.8 輻射輸出功率:不得小於 100 毫瓦特(mW)且垂直極化不得大於
      500mW。
6.2.9 頻率穩定度:
6.2.9.1 限制值: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1.5kHz 以內。
6.2.9.2 測試方法:
6.2.9.2.1 應在常態環境與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9.2.2 裝置連接模擬天線(artificial antenna)並調整至頻道 70
          ,量測未經調變載波。
6.2.9.2.3 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與最小輸出功率進行測試。
6.2.9.2.4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0  傳導輸出功率:
6.2.10.1  限制值:
6.2.10.1.1  常態環境測試條件: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進行測試,且傳
            導輸出功率應維持在 0.1W~0.5W 間,與額定傳導輸出功率
            之差值應在 ±1.5dB 範圍內。
6.2.10.1.2  極端環境測試條件: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進行測試,且傳
            導輸出功率應維持在 0.1W~0.5W 間,與額定傳導輸出功率
            之差值應在 +2dB/-3dB 範圍內。
6.2.10.2  測試方法:
6.2.10.2.1  應在常態環境與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0.2.2  裝置連接模擬天線並調整至頻道 70 ,量測未經調變載波之
            一個工作週期內傳輸之平均功率;額定傳導輸出功率為審驗
            申請者聲明之載波功率。
6.2.10.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1  相鄰頻道功率:
6.2.11.1  限制值:相鄰頻道功率應小於等於傳導輸出功率 70 分貝(dB
          ),得無須低於 0.2 微瓦特(μW)。
6.2.11.2  測試方法:
6.2.11.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1.2.2  應設定為最大輸出功率進行測試。
6.2.11.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2  傳導混附發射:
6.2.12.1  限制值:任何離散頻率上之任何傳導混附發射功率應小於等於
          0.25μW。
6.2.12.2  測試方法:
6.2.12.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2.2.2  裝置連接模擬天線,量測未經調變載波之傳導混附發射,量
            測頻率範圍為 9kHz~2 吉赫(GHz),但不包括主波頻道與
            相鄰頻道,並應使用調諧無線電量測儀器或頻譜分析儀進行
            測試。
6.2.12.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3  機殼輻射與其他混附發射:
6.2.13.1  限制值:發射機於待機(stand-by)時,機殼輻射與其他混附
          發射應小於等於 2 奈瓦特(nW)。當發射機處於操作(
          operation)時,機殼輻射與其他混附發射應小於等於 0.25μ
          W。
6.2.13.2  測試方法:
6.2.13.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3.2.2  發射機天線連接埠連接模擬天線,發射機設定未調變,測試
            天線連接量測接收機,量測頻率範圍為 30MHz~2GHz,但不
            包括主波頻道與相鄰頻道。
6.2.13.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2.14  發射機瞬時頻率行為:
6.2.14.1  測試條件:發射機瞬時頻率行為指射頻輸出功率開啟和關閉時
          ,於時間上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差異變化,相關參數如附
          表 1  與圖 1  中所示。
6.2.14.2  限制值:
6.2.14.2.1  於 t1 與 t3 期間,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不得
            超過 ±25kHz 。
6.2.14.2.2  於 t2 期間結束後,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應符
            合 6.2.9  頻率穩定度規定。
6.2.14.2.3  於 t2 期間,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不得超過 ±
            12.5kHz 。
6.2.14.2.4  於 t3 期間開始前,發射機頻率與標稱頻率之頻率差異應符
            合 6.2.9  頻率穩定度規定。
6.2.14.3  測試方法:
6.2.14.3.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2.14.3.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3 DSC MSLD AU 輔助信號:
6.3.1 發射頻率範圍:121.5MHz ± 50ppm。
6.3.2 調變方式:雙邊帶全載波振輻調變(Double Sideband full
      carrier Amplitude Modulated )(3K20A3X)。
6.3.3 發射機工作週期(Transmitter Duty Cycle):100%,但當
      156.525MHz  主發射信號傳送時,121.5MHz  輔助發射信號最多可
      被中斷 1  秒。
6.3.4 調變工作週期(Modulation Duty Cycle):33%~55%。
6.3.5 調變因子(Modulation Factor):0.85~1.0。
6.3.6 掃描重複率(Sweep Repetition Rate):2Hz~4Hz。
6.3.7 輻射輸出功率:應大於等於 25mW,且峰值有效輻射功率(Peak
      Effective Radiated Power,PERP)應小於等於 100mW。
6.3.8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 AIS MSLD AU:
6.4.1 發射頻率:
6.4.1.1 AIS 1:161.975MHz。
6.4.1.2 AIS 2:162.025MHz。
6.4.2 頻道頻寬:25kHz。
6.4.3 位元率(bit rate):9600  位元每秒(bits per second,bps)
      。
6.4.4 發射機設置時間(Transmitter settling time):應小於等於 1
      毫秒(ms)。
6.4.5 斜坡下降時間(ramp down time ):應小於等於 832  微秒(μs
      )。
6.4.6 傳輸持續期間(transmission duration):應小於等於 26.6ms。
6.4.7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8 頻率穩定度:
6.4.8.1 限制值:
6.4.8.1.1 於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0.5kHz 以
          內。
6.4.8.1.2 於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載波頻率應在主波頻率 ±1kHz 以內
          。
6.4.8.2 測試方法:
6.4.8.2.1 應在常態環境與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設定載波頻率
          為未經調變。
6.4.8.2.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9 傳導輸出功率:
6.4.9.1 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
6.4.9.2 測試方法:
6.4.9.2.1 應在極端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9.2.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0  輻射輸出功率:
6.4.10.1  限制值:標稱輻射功率為 1W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且不得小於 500mW。
6.4.10.2  測試方法:
6.4.10.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0.2.2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1  調變頻譜槽傳輸(Modulation spectrum slotted transmission
        ):
6.4.11.1  限制值:應符合圖 2 發射波罩之規定。
6.4.11.1.1  距載波中心頻率 ±10kHz 範圍內,調變與瞬態邊帶(
            modulation and transient sidebands)應低於 0  相對載
            波分貝(dBc )。
6.4.11.1.2  距載波中心頻率 ±10kHz~±25kHz 間,調變與瞬態邊帶應低
            於 -20dBc~-40dBc。
6.4.11.1.3  距載波中心頻率 ±25kHz~±62.5kHz 間,調變與瞬態邊帶應
            低於 -40dBc 。
6.4.11.2  測試方法:
6.4.11.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1.2.2  測試時應連接至頻譜分析儀,解析頻寬(Resolution
            Bandwidth,RBW)為 1kHz ,視訊頻寬(Video Bandwidth
            ,VBW )為大於等於 3kHz ,並使用峰值檢波器與最大值保
            持(maximum hold)。
6.4.11.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2  發射機輸出功率對時序函數(Transmitter output power
        versus time function):
6.4.12.1  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3 與 圖 3 之規定。
6.4.12.2  測試方法:
6.4.12.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2.2.2  測試時應連接至頻譜分析儀,設定 RBW 為 1MHz 與 VBW 為
            1MHz  進行測試。
6.4.12.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6.4.13  傳導混附發射:
6.4.13.1  限制值:於 108MHz~137MHz、156MHz~161.5MHz、406.0MHz
          ~406.1MHz 與1525MHz~1610MHz 頻段之傳導混附發射功率應
          小於等於 25μW。
6.4.13.2  測試方法:
6.4.13.2.1  應在常態環境測試條件下進行測試。
6.4.13.2.2  應使用接收器或頻譜分析儀,並設定 RBW 為 100kHz~
            120kHz  進行測試。
6.4.13.2.3  測試方法應符合 RTCM 11901.1 之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本規範之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參考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技術規範之 5.1,考量 MSLD 屬國際標準救難設備,若
    能提供符合或等同該國際標準測試報告,不須重新進行檢測。
6.2 參考 RTCM 11901.1之A.3.10 Frequency and type of signal。
6.2.9 為確保 MSLD 基站單元(MSLD BU )接收 DSC MSLD AU  所發送無線電信號品
      質,爰參考 RTCM 11901.1之A.4.1 Frequency error、A.4.2 Method of
      measurement 及 A.4.3 Limits ,訂定 DSC MSLD AU  主波信號之頻率穩定度
      規定。
6.2.10  為避免器材干擾使用相同頻率之其他合法通信,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A.4.4 Carrier power、A.4.5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A.4.6 Limits
        ,訂定 DSC MSLD AU  主波信號之傳導輸出功率規定。
6.2.11  為避免 DSC MSLD AU  主波信號干擾其相鄰頻道,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A.4.7 Adjacent channel power、A.4.8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A.4.9 Limits,訂定該主波信號溢出至其相鄰頻道功率規定。
6.2.12  為避免不必要之發射干擾主波頻道外之通信,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A.4.10 Conducted spurious emissions conveyed to the antenna、
        A.4.11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A.4.12 Limit ,訂定傳導混附發射規
        定。
6.2.12.2.1  參考 RTCM 11901.1之8.1.1 Test conditions。
6.2.13  為避免不必要之發射干擾主波頻道外之通信,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A.4.13 Cabinet radiation and conducted spurious emissions other
        than those conveyed to the antenna、A.4.14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A.4.15 Limits,訂定機殼輻射與其他,訂定機殼輻射與其他混附發射規
        定。
6.2.13.2.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8.1.1 Test conditions。
6.2.14  參考 RTCM 11901.1 之 A.4.16 Transient frequency behavior of the
        transmitter、 A.4.17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A.4.18 Limits。
6.2.14.3.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8.1.1 Test conditions。
6.3 參考 RTCM 11901.1 之 A.3.15 Frequency and type of emission  與 Annex
    B 121.5 MHz type MSLD。
6.4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4 Transmitter Requirem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
6.4.8 為確保 MSLD 基站單元(MSLD BU )接收 AIS MSLD AU  所發送無線電信號品
      質,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1.1.1 Frequency error、E.7.1.1.2
      Purpose、E.7.1.1.4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E.7.1.1.5 Required
      results ,訂定 AIS MSLD AU  主波信號之頻率穩定度規定。
6.4.8.2.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1 General description。
6.4.9 為確保於極端環境下 AIS MSLD AU  所發送無線電信號可傳送至一定距離,爰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2 Conducted power,訂定 AIS MSLD AU  主波信
      號之傳導輸出功率規定。
6.4.9.2.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2.1.2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E.7.1
          General description。
6.4.10  為確保 AIS MSLD AU  所發送無線電信號可傳送至一定距離,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3 Radiated power  與 E.4 Transmitter Requirem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訂定其輻射輸出功率規定。
6.4.10.2.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3.1.2 Method of measurement  與 E.7.1
            General description。
6.4.11  為避免不必要之發射干擾主波頻道外之通信,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3.1.4 Modulation spectrum slotted transmission,訂定 AIS MSLD
        AU  主波信號之調變頻譜槽傳輸規定。
6.4.11.2.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1 General description。
6.4.12  為確保 MSLD 基站單元(MSLD BU )接收 AIS MSLD AU  所發送無線電信號
        品質,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5 Transmitter output power versus
        time function ,訂定 AIS MSLD AU  之發射機輸出功率對時序函數規定。
6.4.12.2.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1 General description。
6.4.13  依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108MHz~137MHz頻段分配航空無線電助航、航空
        行動(R )使用;156MHz~161.5MHz  頻段分配固定(主)、行動(主)、
        水上行動(經由 DSC  之遇險與呼叫)(主)、水上行動(遇險與呼叫)(
        主)、衛星行動(地球對太空)(次)、衛星水上行動(次)使用;
        406.0MHz~406.1MHz  頻段供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 )使用;
        1525MHz~1610MHz  頻段分配太空作業(太空對地球)(主)、固定(主)
        、衛星行動(太空對地球)(主)、IMT-2000  衛星通信等使用,為避免不
        必要之發射干擾前揭重要頻段之通信,爰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6
        Spurious emissions from the transmitter ,訂定傳導混附發射規定。
6.4.13.2.1  參考 RTCM 11901.1 之 E.7.1 General de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