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電臺於報驗時,應提供頻道數量、各頻道之傳輸速率及誤碼檢查方式 等頻道使用計畫及技術資料。本會於審驗發射機時,為辨別各頻道之 服務類別,得要求電臺業者提供兩套不變更內容及形式之接收機及相 關鎖碼內容之解碼設備(審驗後歸還)。
一、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正式成立,本技術規範內原交通部及電信總局之主管權 責移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爰修正相關文字。 二、修正格式以符合行政規則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