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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貳、新設系統工程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三十三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工程查驗。
(一)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工程查驗申請表及查驗紀錄表。
(三)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並附其
      50x50  方格圖。
二、查驗項目(※本規則附件五第一項)
    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驗項目如下:
(一)載波位準。
(二)載波雜訊比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
(四)串調變比。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
(六)載波拍差比。
(七)訂戶終端隔離度。
(八)分配線網路頻率響應。
(九)載波頻率。
(十)頭端電視變頻處理器頻率響應。
(十一)頭端電視調變器頻率響應。
(十二)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增益。
(十三)頭端電視調變器差動相位。
(十四)接地電阻。
(十五)電波洩漏。
(十六)禁止發送信號頻帶。
(十七)上行控制信號頻帶。
(十八)定址鎖碼。
(十九)訂戶端誤碼率(未播送數位廣播電視信號者免驗)。
    因故暫未到達區域依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
    九條規定,查驗項目如下:
(一)訂戶終端信號品質(如附表十四)
     1、載波位準。
     2、載波雜訊比
     3、二次載波合成拍差比。
     4、類比電視頻道 90MHz  平坦度。
(二)接地電阻。
(三)電波洩漏。
三、查驗作業(※本規則附件五第二項)
(一)決定信號品質查驗抽樣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
      抽測六點;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
      百戶(不足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
      ,則抽測點各增加一點。
(二)選定查驗地點:
      1.審議委員依系統經營者提出申請查驗地區之區域地圖(以 B4 尺
        寸為原則),以畫出同心圓及象限分區的方式,挑選出與抽測點
        數相同且具代表性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再由選出之分佈圖,由審議委員分為 50x50 小區,選取查驗地
        點。
      3.第一組二位數字為橫座標;第二組二位數字為縱座標。
(三)查驗前準備事項:
      1.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在場配合頻道抽選及查驗。
      2.頻道抽選:頭端與訂戶端測試相同頻道。
      3.頻道選擇由系統經營者自行在電腦亂數表選定,若遇下列情況之
        一再選一次:
      A、選出分配線網路之導引頻道(PILOTCHANNEL)。
      B、選出頻道頻率相鄰者。
      4.關閉鎖碼頻道之加碼器。
      5.系統經營者應準備與抽驗點數相同數量之訂戶分接器(TAP)。
(四)頭端測試:
      1.儀錶全自動測量。
      2.若測試數據超出規格,系統經營者應於當天自行調整頭端設備後
        要求重測,重測不得超過二次,惟因非系統經營者責任而無法於
        當天改正者,系統經營者須提出書面報告備查。
      3.抽測頻道為變頻處理器和調變器串接者,一併測試。
(五)訂戶端信號品質測試:
      1.在訂戶終端點測試訂戶端信號品質。
      2.本會查驗人員依審議委員抽出之系統經營者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及
        50x50  座標,選定分配線網路末端之訂戶分接器(TAP) ,進
        行儀錶全自動測量。當選定之座標點無住戶,且無訂戶分接器(
        TAP )時,應依東、南、西、北之順序方向,選擇最接近原點座
        標網路末端之訂戶分接器(TAP) 進行測量。
        除事前經本會核定為免查驗區、暫緩查驗區者外,若查驗時依送
        審圖件無法覓得選定之訂戶分接器(TAP )可供測量,則該點判
        定為查驗不合格。
      3.系統經營者可視實際需要在訂戶分接器(TAP) 加裝衰減器,使
        信號水準達到 0 ~14 分貝毫伏(dBmV),以符合測量信號需要
        。
      4.若測試之數據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系統經營者須於全部查驗作
        業結束前完成改善,並要求重測,重測須針對不合格抽測頻道之
        所有參數重新進行測量。惟改善重測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 (餘數四捨五入),否則判定為查驗不合格。
      5.訂戶終端隔離度項目採手動測試,系統經營者應將現用之訂戶分
        接器(TAP) 拆下供測試使用。
(六)接地電阻測試:
      1.頭端接地電阻部分: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2.架空纜線與訂戶端接地裝置施工部分:系統經營者應在報驗之分
        配線網路圖註明每個接地點接地電阻值、施工方式(標明各組是
        否共用接地)及訂戶分接器(TAP) 總數量,本會查驗人員依 A
        QL4.0 檢驗標準採普二級(參考附件六)抽驗,若發現未依報驗
        之分配線網路圖作接地施工,其數量已達不合格判定標準者,即
        不再續驗;若實際上訂戶分接器(TAP )數量超過報驗數量,其
        超過部分有任一未作接地者,亦應併計。系統經營者得在其他查
        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並要求重新抽點查驗,上述二項改
        善,每項不得超過二次,抽測地點則由本會查驗人員按報驗區域
        依均勻方式自行抽點。
      3.架空纜線與用戶端接地電阻數值部分:本會查驗人員依據本規則
        之規定另行抽點測量。若發現接地數值不符規定,系統經營者得
        在其他查驗項目查驗過程中改善完畢後再行續驗,改善重測點數
        不得超過全部查驗點數 20%(餘數四捨五入),否則判定為查驗
        不合格。
      4.為保障訂戶生命財產安全,查驗前系統經營者應提出切結書送請
        本會備查,以保證訂戶端不受雷擊或感電之危害。
      5.訂戶分接器或訂戶引進線應有接地裝置,位置應儘量靠近建築物
        。其接地電阻應小於一百歐姆;採訂戶分接器接地者,在確保網
        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
        用一處接地裝置。訂戶分接器設置在桿子上者,每個訂戶分接器
        均須具備接地裝置;附壁建設之分配線網路得採三個訂戶分接器
        共用一處接地裝置,但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至少須有一處接地。
      6.接地裝置不可與其他設施(如電力、電信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
        接地裝置共用。
      7.多個訂戶分接器串接或訂戶分接器與放大器串接,相互間接線在
        五十公分以內者,得視為一個訂戶分接器,惟查驗判定標準值,
        以該組共用接地裝置中標準值較小者為準。
(七)電波洩漏測試:
      1.用電波洩漏測試器測試,查測前先利用本會之射頻信號產生器校
        正。
      2.查測前本會查驗人員預先指配一個電波洩漏識別載波,由系統經
        營者在頭端發送並加入識別信號調變,發送強度應與其他頻道影
        像載波強度相同。
      3.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將信號強度錶接在待測網路末端,
        以確保電波洩漏識別載波之信號強度與其他頻道相同。
      4.查測電波洩漏時系統經營者應保持原有分配線網路狀況,不得將
        訂戶線拆除。對於無訂戶之新系統,本會於該系統正式營運後一
        年內做不定期抽查。
      5.發生電波洩漏過量時,系統經營者得會同本會查驗人員查明洩漏
        點位置,並予以改善。
四、應注意事項(※本規則附件五第三項)
(一)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新設系統申請工程查驗之參考測試方法如附件一。
(三)本工程查驗不合格者,系統經營者改善後,得於法定查驗期間內向
      本會申請複驗或再複驗。若信號品質查驗不合格,複驗或再複驗之
      查驗點由審議委員重新抽選,且必須包含本次查驗不合格點數之四
      分之一。
(四)查驗過程應向外界公開。
(五)測量端子若有電源,系統經營者應加裝斷電器。
(六)頭端及訂戶點之查驗以自動測試為原則。
(七)查驗過程中系統經營者工程主管應全程在場。
(八)查驗時,受查驗單位應設立訂戶申訴專線;並將檔案建檔保存三個
      月。
(九)訂戶端測量時,系統經營者應提供電話及儀器所需電源,以便於傳
      遞查驗資料,並應提供被選定之訂戶分接器(TAP )至工程測試車
      有效長度之接入引線。
(十)本會應將測試數值填入附件三之查驗表格,並與現行修正標準值(
      包括誤差值,如附件五)比較,判定其查驗合格與否。
(十一)有關儀器校驗部分,系統經營者之儀器可委託國內二級校驗廠商
        代為校正。
(十二)查驗當天,抽測點發生不可抗拒因素導致查驗不合格,本會得會
        同系統經營者查明原因後,由本會核定本次抽點予以重測。
(十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本會進行查驗時,各有線廣播電
        視協(學)會及其他系統經營者得派代表參觀。但不得干擾查驗
        作業,若有干擾現場而影響查驗作業進行者,本會查驗人員得請
        其立即離開查驗現場,如有繼續影響查驗作業之行為,依妨礙公
        務處理之。查驗報告無須經前項代表參觀者簽字確認,查驗報告
        應複製乙份交受測系統經營者。
(十四)同一區有兩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接地設備、分配線網路不得共用
        。
(十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須填具自行查驗報告表及查驗紀錄表(
        如附件三),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本會備查(※本規則
        第三十八條)。
(十六)為避免影響訂戶收視權益,經本會核定為因故暫未到達區域者,
        其工程查驗得以不斷訊方式辦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