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
頻道之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本規則第三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
供類比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營運計畫變
更之申請:
(一)分配線網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
(二)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須含隔離度數值)。
二、查驗作業(※本規則附件十六):
(一)量測項目(如附表十一):
1.載波位準。
2.載波雜訊比。
3.90MHz 平坦度。
(二)頻道抽驗原則:
1.550MHz 以下高、中、低頻段各抽測一個頻道,550MHz 以上每
增加 100MHz 頻寬抽驗一個頻道,未達 100MHz 者以 100MHz 計
。
2.低頻段:頻道十三(影像載波 211.25MHz)以下抽驗一個頻道,
選擇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且頻率較低之頻道。
3.中頻段:頻道三十三至四十三間抽驗一個頻道,選擇較接近三十
八之頻道(影像載波 307.2625MHz),且垂直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之頻道。
4.高頻段:頻道七十(影像載波 499.25MHz)以上選擇較高且垂直
遮沒區間(VBI) 無信號之頻道。
5.超過 550MHz 以上者,每 100MHz 頻段中抽驗其中頻率較高之頻
道。
三、應注意事項(※本規則附件十六):
(一)申請增加使用頻寬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二。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數位電視頻道變更為類比電視頻道
,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類比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配線網路
細部圖或電子圖檔及分配線網路使用之訂戶分接器全部型錄(內部
須含隔離度數值),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須在增測之頻
道送出依本規則所規定之電視信號。
(三)查驗抽測之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抽測六點;
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戶(不足
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抽測點
各增加一點,最多抽測十五點,由本會查測人員按報驗區域依均勻
方式抽點。
(四)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後要
求重測,重測合格後始得續驗。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
數之 20%(餘數四捨五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