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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肆、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
    視頻道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本規則第三十六條)
    系統經營者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
    提供數位電視頻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營
    運計畫之申請:
(一)新增或變更之數位播送設備型錄及說明。
(二)分配線網路區域圖或電子圖檔。
二、查驗作業(※本規則附件十八):
(一)查驗項目(如附表十二):類比電視頻道 90MHz  平坦度。
(二)儀器需求:
      1.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
      2.頻譜分析儀。
      3.數位機上盒及電視機。
      4.一進三出分配器一個。
(三)測試步驟:
      1.測試裝置如附圖十九。
      2.調整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如下:
        符碼率:視系統經營者設定而調整,必須小於 5.217Mbaud。
        載波中心頻率:待測頻道中心頻率。
        信號型式:64  或 256QAM。
      3.依附圖十九完成接線後,先將數位信號誤碼率測試器關閉約十秒
        鐘再行開啟測量五分鐘,記錄其誤碼率。
      4.以頻譜分析儀(頻譜解析寬度 300  千赫)測試掃描類比頻道 9
        0MHz  平坦度。
      5.觀察解碼後之電視影像、聲音是否正常。
三、應注意事項(※本規則附件十八):
(一)申請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
      數位電視頻道之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三。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將原類比電視頻道變更為數位電視頻
      道,或增加使用頻寬提供數位電視頻道查驗前,應先備妥分配線網
      路細部圖或電子圖檔,以利查驗作業。查驗時,頭端必須在既有及
      增測之頻道送出依本規則規定之電視信號。
(三)查驗抽測之點數,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下者,抽測六點;
      訂戶數目在一萬二千五百戶以上者,每增加一萬二千五百戶(不足
      者以一萬二千五百戶計)及分配線網路使用微波傳輸者,則抽測點
      各增加一點,最多抽測十五點,由本會按報驗區域依均勻方式抽點
      ,地方政府並得配合辦理。
(四)若測試之數據有不符合本規則之規定者,系統經營者須於改正後要
      求重測。惟改善之點數不得超過全部抽驗點數之 20%(餘數四捨五
      入),否則視為查驗不合格。
(五)系統變更為全面數位化者,本會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赴
      現場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