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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伍、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本規則第三十七條)
    申請變更(含新增)定址鎖碼設備查驗者,應檢具新增或變更之定址
    鎖碼設備型錄及說明(含定址鎖碼訂戶容量、波形、定址信號下行方
    式及聲音鎖碼方式)文件,報請本會核定。
二、查驗作業:
(一)儀器需求:
      1.頻譜分析儀。
      2.電視機三台。
      3.一進四出分配器一個。
        以上器材由系統經營者自備。
(二)查測抽樣測試作業:
      1.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必須鎖碼之頻道全部測量。
        任一頻道未達本規則之標準者,則該系統之定址鎖碼認定為不符
        合本規則之規定。
      2.鎖碼頻道若多於九個頻道者,則只抽驗九個頻道。抽驗頻道之選
        擇以平均分佈於低中高頻段為原則。
(三)測試步驟:
      1.測試裝置詳附圖十八。
      2.系統經營者預先標明機上盒所設定之地址。
      3.系統經營者自行輸入地址於頭端定址鎖碼控制器使機上盒能分別
        動作。
      4.觀察被鎖碼的電視之聲音、影像信號是否可被鎖碼。
      5.以頻譜分析儀觀測定址信號是否佔用禁用頻道。
三、應注意事項(※本規則第十二條):
(一)申請變更定址鎖碼設備查驗流程:如附圖四。
(二)七十四至七十六、一○八至一三八兆赫頻段間,除經本會在無飛航
      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送任何信號。
(三)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未經解碼應無法被收視、收聽。
(四)經解碼後之信號品質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五)系統變更為數位定址鎖碼方式者,本會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
      ,得赴現場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