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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陸、專案申請使用第十九頻道查驗
一、應具備文件(※本規則第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九頻道,應檢具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檢測儀器
    型錄,並註明儀器序號及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向本會專案申
    請,經審驗合格並指配頻率後,始得使用。但在不影響電波洩漏檢測
    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波洩漏檢測儀器之相關
    設備文件,經本會核准後,使用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影像載波加
    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試信號。
二、查驗作業
(一)查驗項目:
      弦波信號產生器、電波洩漏測試儀器之功能及使用頻譜(如附表十
      三)。
(二)測試方法:
      1.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信號產生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器序號
        。
      2.核對並記錄系統經營者之電波洩漏測試器廠牌、機型、外觀及機
        器序號。
      3.將信號產生器裝置妥當,調整頭端發送電波洩漏識別信號頻率及
        功率,以頻譜測量識別信號是否佔用既有電視頻譜並列印。
      4.接上電視,並觀察既有電視節目是否被干擾。
      5.以電波洩漏測試器實際測量,鑑定電波洩漏測試器是否能正常動
        作。
三、應注意事項:
(一)專案申請使用第十九頻道查驗作業流程如附圖五。
(二)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送出之弦波信號,其頻率偏移在二十赫茲內。
      2.其諧波不得干擾原有之節目信號。
      3.必須具有加標籤及辨認標籤之功能。
(三)同一經營區域內有二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檢測
      電波洩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四)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檢具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資料向本會重
      新提出申請。本會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