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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查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柒、專案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
一、應具備文件(※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
    為避免影響水上行動通信業務,並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有關確
    保海事安全嚴禁其他干擾之原則,在經營範圍內設有頻率一五六兆赫
    至一六二兆赫專用無線電信電臺之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
    者,應敘明申請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核可:
(一)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三)切結書。
二、應注意事項(※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一)專案申請使用第二十頻道審查作業流程如附圖六。
(二)經審查合格使用第二十頻道者,應嚴格遵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
      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三)核准使用第二十頻道之期間為一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
      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於期滿一個月前應將電波洩漏
      自行查驗表送本會重新審查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