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900MHz 頻段(發射頻率由 890MHz 至
915MHz 頻率範圍,及接收頻率由 935MHz 至 960MHz 頻率範圍)及
1800MHz 頻段(發射頻率由 1710MHz 至 1785MHz 頻率範圍,及接
收頻率由 1805MHz 至 1880MHz 頻率範圍)之 GSM 及 DCS 行動
電話機。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GSM 及 DCS 行動電話機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
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 GSM900 及 DCS1800 行動電
話機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I
ETS 300 607-1(GSM11.10 -1)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
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