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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GSM 900 及 DCS 1800 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900MHz 頻段(發射頻率由 890MHz 至
    915MHz  頻率範圍,及接收頻率由 935MHz 至 960MHz 頻率範圍)及
    1800MHz 頻段(發射頻率由 1710MHz  至 1785MHz  頻率範圍,及接
    收頻率由 1805MHz  至 1880MHz  頻率範圍)之 GSM  及 DCS  行動
    電話機。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GSM  及 DCS  行動電話機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
    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 GSM900 及 DCS1800  行動電
    話機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I 
    ETS 300 607-1(GSM11.10 -1)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
    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