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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GSM 900 及 DCS 1800 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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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大發射輸出功率測試
5.1 測試目的 
    為驗證話機最大的發射輸出功率在合格標準內。
5.2 合格標準
    1.話機最大的輸出功率如下表所示。
  ┌──┬───────────────┬─────────┐
  │功率│GSM 900                       │容許度 (dB)       │
  │級別│主要最大輸出功率              ├────┬────┤
  │    │                              │正    常│極    限│
  ├──┼───────────────┼────┼────┤
  │  1 │        -                    │  -    │  -    │
  │  2 │    8W (39dBm)                │  ±2   │  ±2.5 │
  │  3 │    5W (37dBm)                │  ±2   │  ±2.5 │
  │  4 │    2W (33dBm)                │  ±2   │  ±2.5 │
  │  5 │  0.8W (29dBm)                │  ±2   │  ±2.5 │
  ├──┴───────────────┴────┴────┤
  │註:對 GSM900 話機所有級別之最低輸出功率為 5dBm 。      │
  ├──┬───────────────┬─────────┤
  │功率│DCS 1800                      │容許度 (dB)       │
  │級別│主要最大輸出功率              ├────┬────┤
  │    │                              │正    常│極    限│
  ├──┼───────────────┼────┼────┤
  │  1 │    1W (30dBm)                │  ±2   │  ±2.5 │
  │  2 │ 0.25W (24dBm)                │  ±2   │  ±2.5 │
  │  3 │    4W (36dBm)                │  ±2   │  ±2.5 │
  ├──┴───────────────┴────┴────┤
  │註: 對 DCS1800  話機所有級別之最低輸出功率,為 0dBm     │
  └────────────────────────────┘
    註:雙頻話機須同時符合其功率級別之輸出功率。
    2.相對於時間的發射功率位準,對一正常叢訊,在正常狀況下應符合
      在下列功率/時間圖之範圍內。

    參照(ETSI ETS 300 607-1)之 13.3.2 Conformance requirement

5.3 測試方法
    兩種測試方法分別如下所述:
    a.話機裝有天線接頭時
    b.話機裝有整合天線,即無法外接天線,除非再配臨時測試接頭,做
      為測試治具。
    註:在本系統中,話機的特性取決於天線的高品質,在此 ETS  中僅
        使用整合型天線做發射機測試。
    參照(ETSI ETS 300 607-1)之 13.3.4 Methods of test

5.3.1 話機裝有天線接頭的測試方法
5.3.1.1 初始條件
        經由系統模擬器與話機在 ARFCN  中間範圍建立通話頻道,功率
        控制位準設定在最大的功率。在測試下,MS_TXPWR_MAX_CCH  被
        設定在話機功率級別所支援的最大值。
5.3.1.2 進行步驟
       a)正常叢訊發射機輸出功率的測量
          系統模擬器以至少 2/T  的取樣率於一叢訊中平均分配期取樣
          測量,其中 T  為位元之時長。該取樣是以叢訊中時間對應於
          調變為一致的測量。系統模擬器確認有用的 147  傳輸位元的
          中心。即從位元 13 到位元 14 的轉換做為時序參考。
          從 147  個有用的位元計算出發射機輸出功率。在功率/時間
          圖中以 0dB  為參考位準。
       b)正常叢訊時序延遲的測量
          叢訊時序延遲是步驟 a)所確任的參考時序與對應話機接收叢
          訊轉換期之間於時間之差異。
       c)正常叢訊功率/時間關係的測量
          在步驟 a)所測量的功率取樣排列,對有用的發射位元中心做
          為參考時間及在功率上 0dB  參考位準被引用,兩者如同 a)
          步驟所確認之結果。
       d)話機下指令執行每個功率控制位準,即使有些功率不支援。重
          複部驟 a)至 c)。
       e)系統模擬器下指令給話機,執行其所支援的最大功率控制位準
          ,對低範圍的 ARFCN  及高範圍的 ARFCN  重複部驟 a)至 c
          )。
       f)擷取叢訊發射機輸出功率的測量
          系統模擬器使話機在 ARFCN  範圍中間產生一擷取叢訊,可能
          於交遞的過程或是一個新的上網要求。在交遞的過程中,功率
          位準指示在 HANDOVER COMMAND 信息,為話機所支援的最大功
          率控制位準。在擷取叢訊,話機應使用 MS_TXPWR_CCH 參數所
          指示的功率位準。
          系統模擬器功率測量取樣平均分配於一擷取叢訊期間如步驟 a
          )所述。然而,系統模擬器確認叢訊的有用位元中心,係藉由
          確認同步序列的最後位元轉換,有用的位元的中心。叢訊中心
          為在此點之前的 5  個資料位元,並被用來做為時序參考。
          從 87 個有用的位元計算出發射機輸出功率。在功率/時間圖
          中以 0dB  為參考位準。
       g)擷取叢訊時序延遲的測量
          此叢訊時序延遲為時間之差異,由步驟 f)所確認的時序參考
          與由共用控制頻道上,話機所接收的資料之差。
       h)擷取叢訊功率/時間關係的測量
          在步驟 f)所測量的功率取樣排列,是參考在時間上對應有用
          的傳輸位元中心,及在功率上 0dB  位準,兩者均為步驟 f)
          所確認。
       i)依照於步驟 f)所使用的方法,使話機送出一擷取叢訊,系統
          模擬器送出不是帶存功率控制位準設定為 10 的交遞指令,就
          是改變系統資訊元件 MS_TXPWR_MAX_CCH 為限制話機在擷取叢
          訊其發射功率為控制位準 10 (對 GSM900 為 + 23dBm),重
          複步驟 f)至 h)。
       j)在極限的測試的狀況下,重複步驟 a)至 i),除了重複步驟
          d) 僅執行話機功率控制位準為 10 及最小功率控制位準。

       參照(ETSI ETS 300 607-1) 之 13.3.4.1 Method of test for
       equipment with a permanent antenna connector

5.3.2 話機與天線整合型的測試方法
      註:假如話機有天線接頭,使天線可與話機分開,而可直接與系統
          模擬器連接,則適用 5.3.1.2  的測試方法。
      本節的測試進行為無修正的測試樣品。
5.3.2.1 初始條件
        話機置於一電波暗室或在室外測試場所,置於一絕緣支撐物上,
        在正常的使用位置,從測試天線連接到系統模擬器至少距離 3  
        公尺。
        註:在無反射的隔離室中之測試方法,已於本節中敘述。假如使
            用室外測試場地,則必須昇/降測試天線,符合指定之高度
            範圍以使待測物及替代天線接收功率位準最大化。
        經由系統模擬器與話機在 ARFCN  中間範圍建立一通話頻道,功
        率控制位準設定為最大的功率。在此測試下,話機 TXPWR_MAX_C
        CH  設定為功率級別所支援的最大值。
5.3.2.2 進行步驟
       a)根據初始條件,測量是在最大功率 ARFCN  在低、中、高範圍
          完成。這測量共做 8  次並隨著話機旋轉 n* 45  度,n 為從
          0 到 7  完成這 8  組數據。
       b)評估測試場所損失以定接收的輸出功率測量大小話機以半波偶
          極天線代替連接到射頻產生器,以發射頻道中心頻率。
          射頻信號產生器的頻率設定在步驟 a)所使用的 24 個測量的
          ARFCN 的頻率,輸出功率被調整到可再產生於步驟 a)的所記
          錄的被接收發射機輸出功率平均值。
          由信號產生器傳送到半波偶極天線(以瓦計),對每個功率指
          示作記錄。這些值以 Pnc  形式記錄,n 為話機旋轉,c 為頻
          道號碼。
          使用的每一個頻道號碼計算:

                                      1  n-7
          Pac(偶極天線中之瓦特數)= -*Σ  Pnc
                                      8  n-0
          Pac(Tx dBm) = 10log10(Pac)+30+2.15

          三個頻道中的每一個頻道,其在 8  個測量方向的實際發射機
          輸出功率的平均值與在方向 n=0  時接收的發射機輸出功率之
          間的差異,被用來定量接收的測量結果,由所有量到之功率位
          準及 ARFCN  其實際的發射機輸出功率所造成。可依要求核對
          各值。
       c)暫時的天線接頭校正因素(發射)
          修改過測試樣品帶有暫時的天線接頭放置在一氣象測試室,透
          過暫時的天線接頭連接系統模擬器。

        註:在步驟 b)後所得知之值係在正常的測試狀況下,有關於發
            射機載波輸出功率位準。因此,頻率依賴校正因素即暫時的
            天線接頭的影響原因可被決定。

        參照(ETSI ETS 300 607-1)之 13.3.4.2 Method of test for
              equipment with an integral antenna
5.4 測試規定
   a)在正常及極限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對正常叢訊與擷取叢訊,在每
      一個頻率及對每一個功率控制位準,適用於話機功率級別,發射機
      輸出功率相關的位準應分別如下表所示。
   b)於相同頻率所測量的兩個相鄰的功率控制位準的發射機輸出功率的
      差異不可小於 0.5dB  及不可大於 3.5dB。
   c)在正常及極限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及在每個功率控制位準測量下
      ,對正常叢訊測量取樣其功率/時間之關係,應如下圖限制的範圍
      內。
   d)所有的功率控制位準,即製造商所提供的話機功率級別及形式,應
      在話機上完全要執行測試。
   e)當發射機被下指令其功率控制位準超出申請者所提供的話機功率級
      別及形式,發射機輸出功率應在容許度的範圍內,為了最接近的功
      率控制位準,以對應至申請者所提供的話機功率級別及形式。
   f)由中段的位元 13 至位元 14 的轉換所定義的發射正常叢訊中心,
      應有 3  個時槽期長(1731 μs)±1 位元期長(±3.69 μs),
      並在對應的接收的叢訊中心之後。
   g)在正常及極限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及在每個功率控制位準測量下
      ,對擷取叢訊測量取樣其功率/時間之關係,應如果下圖限制的範
      圍內。
   h)發射擷取叢訊的中心應為時槽期長的一個整數;但少於 30 位元期
      長其相對於任一 CCCH 中段中間有 ±1  位元週期(±3.69μs)
      的容許度。

    參照(ETSI EST 300 607-1)之 13.3.5 Test require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