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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GSM 900 及 DCS 1800 行動電話機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相關圖表:
6.收發頻率間隔測試
6.1 測試目的
    驗證話機於指配頻道時,發射載波頻率與接收載波頻率之間隔,應符
    合於 900MHz 頻段為 45MHz  及於 1800MHz  頻段為 95MHz  之規定
    ,以避免話機自身之發射頻率與接收頻率互相干擾。
6.2 合格標準
    900MHz  頻段之話機發射載波與接收載波頻率間隔須符合 45MHz。
    1800MHz 頻段之話機發射載波與接收載波頻率間隔須符合 95MHz。
6.3 測試方法
6.3.1 初始條件
      系統模擬器與話機於中間之(絕對射頻頻道號碼)ARFCN 頻道範圍
      內中,建立一個通話頻道。
      系統模擬器命令話機環接其頻道解碼器從輸出端至頻道編碼器輸入
      端。
      系統模擬器送出標準測試信號 C1。
      系統模擬器設定話機在最大發射功率中操作。
6.3.2 進行步驟
     a)先將測試天線與話機旋緊,在 30MHz  至 2GHz 範圍,藉由測試
        天線及接收機量測話機所產生的頻率。
        註:此為定性的步驟,以確定頻率及混附波輻射的存在,能被接
            下來的步驟量測得到。
     b)調諧頻譜分析儀設定
        -0  頻率掃描
        -解析頻寬:30kHz
        -視訊頻寬:30kHz
     c)當在指配頻道時,系統模擬器發射標準信號 C1 至話機,話機答
        應,且執行跳頻模式,在 ARFCN  範圍內建立一個語音頻道通話
        。
        跳頻模式必須含三個頻道 ARFCN  低範圍,ARFCN 中間範圍及 
        ARFCN 高範圍。
        藉由調諧頻譜分析儀中心頻率,測量頻率如下:
        900MHz  頻段:
          (RX+n×0.2MHz)-(TX+n×0.2MHz)= 45MHz
          1≦n≦124
        1800MHz頻段:
          [RX +0.2×(n-512)MHz]-[TX+0.2×(n-512)MHz]= 95MHz
          512≦n≦885
6.4 測試規定
    900MHz  頻段之任何頻率間隔的測量,應符合下表
┌──────────┬────────────┬──────┐
│頻率範圍            │工作頻道頻率            │頻道範圍    │
├──────────┼────────────┼──────┤
│發射:890MHz~915MHz │890+n×0.2MHz          │1≦n≦124   │
├──────────┼────────────┼──────┤
│接收:935MHz~960MHz │935+n×0.2MHz          │1≦n≦124   │
├──────────┴────────────┴──────┤
│接收載波中心頻率—發射載波中心頻率=45MHz                    │
└──────────────────────────────┘

    1800MHz 頻段之任何頻率間隔的測量,應符合下表
┌───────────┬─────────────┬────┐
│頻率範圍              │工作頻道頻率              │頻道範圍│
├───────────┼─────────────┼────┤
│發射:1710MHz~1785MHz │1710.2+ (n-512) ×0.2MHz│512≦n≦│
│                      │                          │885     │
├───────────┼─────────────┼────┤
│接收:1805MHz~1880MHz │1805.2+ (n-512) ×0.2MHz│512≦n≦│
│                      │                          │885     │
├───────────┴─────────────┴────┤
│接收載波中心頻率—發射載波中心頻率=95MHz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