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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00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 PACS 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1895-1900  及 1975-1980  兆赫之數
    位式低功率(Personal Access Communications System ,PACS)終
    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ACS(Personal Access Communications System)終端設備之
    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
    本國 PACS 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
    循並參考 ANSI J-STD-014-1998 、J-STD-021-1996 及 J-STD-022-1
    996 等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