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規範僅適用工作頻帶範圍為 1895-1900 及 1975-1980 兆赫之數
位式低功率(Personal Access Communications System ,PACS)終
端設備。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ACS(Personal Access Communications System)終端設備之
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
本國 PACS 終端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
循並參考 ANSI J-STD-014-1998 、J-STD-021-1996 及 J-STD-022-1
996 等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