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 ,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配合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第4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 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二、本會已於 95 年 2 月 22 日成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為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