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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四、規範方式
(一)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本會通知後,應依附表二格式,填列「第三代行動通信
      業務經營者系統基本特性一覽表」,並依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
      業務服務品質自評報告書」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本會。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
      、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
      。
(二)本會審查
      本會得視實際情況聘請學者、專家及其他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
      審查。
(三)客戶權益保障
      客戶租用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因業者系統或機線設備發生故障,
      致無法通信,衍生之特別權利義務條款,另由雙方簽訂並經本會核
      准之定型化書面契約中明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明定本要點規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