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規範方式
(一)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本會通知後,應依附表二格式,填列「第三代行動通信
業務經營者系統基本特性一覽表」,並依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
業務服務品質自評報告書」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本會。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
、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
。
(二)本會審查
本會得視實際情況聘請學者、專家及其他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
審查。
(三)客戶權益保障
客戶租用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因業者系統或機線設備發生故障,
致無法通信,衍生之特別權利義務條款,另由雙方簽訂並經本會核
准之定型化書面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