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18. 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設計、設置之審查、檢測及審驗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之設計、施工及測試,應依本規範相關規定
辦理,並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十
二條規定,申請審查及審驗。本會委託辦理審查及審驗之電信專業機
構(以下簡稱審驗機構)之審查及審驗項目,依本規範 18.4 之規定
辦理。
18.1 審查之申請程序
18.1.1 建築物起造人於設計屋內外電信設備及其空間時,應備具申請表
(如表 18-1) 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辦理引進管、電信
室或總配線箱及線纜位置等事項。
18.1.2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之設計圖說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
規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設計及簽證後,於申報開工前送請審驗機
構審查。
18.1.3 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並繳交審查費
:
(1)依規定完成洽辦及設計圖說簽證之申請表,格式如表 18-1。
(2)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格式如表 7-1。
(3)建築基地位置圖(含配置圖)。
(4)垂直昇位圖:電信配管暨配線垂直昇位圖。
(5)平面配置圖:各樓層電信管線平面配置圖。
(6)電信設備大樣圖。
18.1.4 申請審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
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1)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2)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3)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18.1.5 申請審查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七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經審查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交
之審查費不予退還。經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審
查。
18.1.6 有關 18.1.4 及 18.1.5 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
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8.2 設計簽證之重點項目
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設計簽證時應依本規範設計,並應注意以下之重
點項目。
18.2.1 電信室
(1)電信室之設置應依本規範 13.1 及 13.2 之規定。
(2)須備電信室者,電信室面積應符合本規範表 13-1 之規定。
(3)無須備電信室者,總配線箱容量應符合本規範 12.1.2 及表 6
-5 之規定。
(4)總配線架應符合本規範 13.3 及表 6-12 之規定,光終端配線
架應符合本規範 13.4 及表 6-13 之規定。
18.2.2 配線箱
(1)須備總配線箱(集中總箱)者,總配線箱應符合本規範 12.1
及表 6-5 之規定;集中總箱應符合本規範 12.2 及表 6-5
之規定。
(2)如設置主配線箱者,主配線箱應符合本規範 12.3 及表 6-6
之規定。
(3)如設置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者,支配線箱應符合本規範
12.4 及表 6-6 之規定;宅內配線箱應符合本規範 12.6
及表 6-6 之規定。
(4)如設置拖線箱者,拖線箱尺寸及端子板依佈放或接續之用途,
應分別符合本規範 12.5 、表 6-7 及表 6-8 之規定。
(5)各種配線箱內設置之屋內複合型端子板、電話插座組、端子板
、資訊插座組、光纜配線箱、光纜配線盒等,應符合本規範 1
2 及 6 之規定。
18.2.3 配管及線架(槽)
(1)電信引進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4 之表 6-9 及本規
範 15.3 之規定。
(2)地上層垂直幹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5.1、11.2 及表
6-11 之規定。
(3)地下層垂直幹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5.1、11.2 及表
6-11 之規定。
(4)各樓層水平幹管管徑及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6.5.1 之規定。
(5)社區型屋外架空線路、地下管路之設計應符合本規範 16.1 及
16.2 之規定。
(6)建築物內電信線架(槽)之規格應符合本規範 6.5.2 之規定
。
18.2.4 線纜
(1)地上樓層主幹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8.4 之規定。
(2)地下樓層主幹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8.4 之規定。
(3)各樓層宅內線纜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8.3 之規定。
18.2.5 電信插座
(1)電話插座:
以 PE-PVC 電纜配線者,電話插座之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
本規範 9.1、9.2 之規定。
(2)資訊插座:
以 Cat 5e 以上對絞型數據電纜配線者,資訊插座之設計及設
置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9.1、9.3 之規定。
(3)光資訊插座:
以光纜配線者,光資訊插座之設計及設置數量,應符合本規範
9.1、9.4 之規定或用戶之需求。
18.2.6 接地
(1)接地導線規格應符合本規範 14.1 及表 14-2 規定。
(2)接地端子板應符合本規範 14.1.7 之規定。
(3)總接地箱應符合本規範 14.1.4、14.1.5 及 14.1.6 之規定。
18.2.7 設計清單審查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清單之設計規格、容量及數量是否與本規範
7 之設計圖說及表 7-1 之設計一致。
18.3 審驗之申請程序
18.3.1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其承攬人應依本規範所定之建築物
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審驗紀錄表(以下簡稱檢測紀錄表)所載
事項自行檢查及測試。
18.3.2 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原辦理審查設計圖說之審驗機構
申請審驗並繳交審驗費:
(1)依規定完成審查之申請表。
(2)檢測紀錄表,如表 18-2、18-3、18-3A、18-3B、18-4、18-5
、18-5A。
(3)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如表
18-6。
(4)18.1.3(2)、18.1.3(3)、18.1.3(4)、18.1.3(5)之電
子檔光碟片一份。
18.3.3 申請審驗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
造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1)未依規定繳交審驗費者。
(2)檢具之文件不全者。
(3)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
18.3.4 申請審驗案件之文件齊備者,審驗機構應於十四工作日內完成審
驗;經審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限期通知建築物起造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檢具之文件及繳
交之審驗費不予退還。經駁回申請者,建築物起造人得重新申請
審驗。
18.3.5 有關 18.3.3 及 18.3.4 之補正期間為二個月。但得依建築物起
造人之申請展延之,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8.4 審驗機構之審查及審驗項目
18.4.1 審驗機構審查時,應依據本規範逐一審查下列各項目並做成審查
紀錄如表 18-7。
(1)保安接地。
(2)引進管之管數、管徑。
(3)電信室或總配線箱(未設電信室者)。
(4)主幹配管之管數、管徑。
(5)主幹配線系統(含配線總線數,總配線箱(架)及主配線箱或
宅內配線箱(未設主配線箱者)。
18.4.2 審驗機構審驗時,先審核本案所送之表 18-2、18-3、18-3A、18
-3B、18-4、18-5、18-5A 檢測資料是否完備、確實,對於表列
之測試項目部分,必要時得抽驗任一項目,再檢視下列項目之空
間及數量是否符合原送審圖說之設計,並做成審驗紀錄如表 18-
8。
(1)保安接地。
(2)引進管之管數、管徑及位置。
(3)電信室(含總配線架、光終端配線架)或總配線箱(未設電信
室者)。
(4)主幹配管之管數、管徑。
(5)主配線箱(室)、拖線箱、支配線箱、宅內配線箱;本項採抽
檢方式進行,每五層樓抽檢一層樓,不滿五層樓部分,以五層
樓計;例如:七層樓建築物除應檢查電信室外,須抽檢其中兩
層樓之主配線箱。
(6)以上項目之檢查應包括配線數;審驗機構檢查時應拍照存證備
查。
18.4.3 審驗機構受理下列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時,得以審核其所送之表
18-2、18-3、18-3A、18-3B、18-4、18-5、18-5A 檢測資料是否
完備,及表 18-6 代替現場查驗。但五層以下之社區型建築物,
其總戶數在三十戶以上者,應依 18.4.2 規定至現場抽驗,每十
戶至少抽檢一戶。
(1)設置電纜窄頻之五層以下住宅,其引進電纜總對數為二十對以
下者。
(2)設置電纜寬頻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00
0㎡ 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
(3)引進光纜五層以下住宅,其用戶側光纜總心數六心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