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審查委員討論後評分。
    評鑑結果依所評分數建議,分為已達營運計畫及未達營運計畫:
    已達營運計畫另分為下列二級:
    優良: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為八十分以上者。
    合格: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為六十分以上者。
    未達營運計畫(不合格):未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為六十分
    (含)以上者。
    已達營運計畫者,若部分評鑑事項仍有得補強者,得列改善事項;未
    達營運計畫得改正者,應列限期改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