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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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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審查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