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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七、本會收件後應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
    正者,由審查委員會逕依現有資料進行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