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為辦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得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 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 查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要點訂定後,第一次遴聘之委員 ,其中六至七人之任期為一年。 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八至九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三)本會代表二人(不含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