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六、申請事業應依附表一、附表二換照計畫書欄位中所列項目向本會提出
    換照及佐證資料(紙本一式二份;電子檔一份)。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換照應繳交資料如附表
      一。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換照應繳交資料如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