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九、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資料及營運計畫進行審查,並於附表十一、附表
    十二之換照評量表填具分數: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之換照評量表如附表十
      一。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之換照評量表如附
      表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