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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審查諮詢委員會應依換發執照申請文件及換發執照審查表(如附件二)辦
理初審。
前項初審應就申請者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與未來營運計畫分別進行審
查,審查諮詢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提出改善建議,併同審查結果,由本
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