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
眾需求之認定,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舉行公聽會。
二、委請其他機構辦理民意調查。
三、邀請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面談。
四、至各服務地區訪談。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