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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18 條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
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