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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電視事業換發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二電視事業換發執照審查表.PDF
附表1電視事業員額與教育程度資料.PDF
附表2電視事業(頻道名稱:)-年度節目報告書.PDF
附表3電視事業-年度損益表.PDF
第 5 條
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 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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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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