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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申請換發電視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
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