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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
之任期為一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為配合政府推動性別平權政策,增訂諮詢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修正第
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