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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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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審查諮詢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
逾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