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 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執照 效期屆滿日止。
一、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應以頻道為單位, 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二、明定主管機關受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案件應有 明確之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