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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
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
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
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
      圍。
(二)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
(三)頻道或節目規畫。
(四)內部控管機制。
(五)經營方式及技術發展計畫。
(六)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一、附表三所載之指
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與申設或前次換照
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明定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檢具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