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 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 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 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 圍。 (二)頻道或節目規畫。 (三)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一、附表三所載之指 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與申設或前次換照 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明定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檢具主管機關指定之文 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