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 請書(附表一之三)、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 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 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或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節目規畫。 (三)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四)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五)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 分別依附表四之二、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 (附表二之二)、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 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 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三、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 表(附表二之三)、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 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明定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其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並檢具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俾利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