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申請換照案件,由主管機關召開諮
詢會議進行審查並提供諮詢意見,以符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查
下列事項,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