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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
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屆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全時,駁回其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倘有申請書、營運計畫
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應令限期補正資料;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
時,經諮詢會議決議後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