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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市場調查: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並附完整市
    場研究報告書。
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