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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業務推展計畫。
二、社會服務、公益計畫。
三、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