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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附件-受理程序及申請書表格式.PDF
第 17 條
營運計畫之人才培訓計畫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預定培訓方式及預期目標。 二、預定培訓主題、時數、人數與經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營運計畫之人才培訓計畫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