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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營運計畫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
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事項,依附件格式填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營運計畫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股東(或發起人)及相關資料,應依附件格式填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