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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籌設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應檢具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等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
關依程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