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受理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且補正期間不予計入。 二、若未能於六個月內處理終結,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一次,最長為六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爰明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