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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申請人依身分之不同,依附件格式填報申請書,如有經營本會許可之其他
特許業務者,並應附該業務經營現況說明。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應檢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