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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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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營運計畫應載明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營運計畫撰寫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