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擴增服務項目之審驗方式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另有增設或變更服務項目時,須檢附附表二 自評紀錄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由本會派員至現場 查核。
明定於營運後,應用服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於完成後,應檢附測試紀錄表報請本會 備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