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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相關圖表:
3.申請審驗之程序
3.1 申請人於取得特許執照前,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限內,完成其系統建
    設計畫(含原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變更之相關文件),基地臺設置數量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
    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並對系統完成自評測試後
    ,再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3.2 申請人申請系統技術審驗時,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各壹式兩份,報
    請本會審驗:
3.2.1 附表一「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
      其相關資料。
3.2.2 附表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紀錄表/自評紀錄表」(以下簡
      稱自評紀錄表)
   (1)附表二之一「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毫微微細胞接取點通
        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
        表)。
   (2)附表二之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
        碼顯示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
        表)。
   (3)附表二之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
        試紀錄表」(以下簡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
        。
   (4)附表二之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承載服務測試紀錄表」(以下
        簡稱承載服務測試紀錄表)。
   (5)附表二之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增添服務測試紀錄表」(以下
        簡稱增添服務測試紀錄表)。
3.2.3 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稱系統報驗
      清單)。
3.2.4 附表四「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服務項目報驗清單」(以下簡稱服務
      項目報驗清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申請審驗應檢附之文件及數量。